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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亞迪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 月7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137 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亞迪克國│台北富邦│105年7月30日│52,500元 │GL-0000000│ │ │際有限公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桂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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