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72號
聲 請 人 德旺通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軍宏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4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其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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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37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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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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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合作金庫商│合作金庫│106年5月31日│1,500,000元 │AZ0000000 │
│ │業銀行股份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松│松興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興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游淑滿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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