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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37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裕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47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2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37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裕豪科技│陽信商業│106年7月10日│340,468元 │AE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龍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吳秋蘭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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