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83號
聲 請 人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弘民
代 理 人 劉芳瑜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56號
公示催告在
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6年9月4日屆滿,尚
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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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38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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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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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永隆工程股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6年3月24日│210,000元 │FC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仁愛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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