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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38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弘民 代 理 人 劉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在 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6年9月4日屆滿,尚 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38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永隆工程股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6年3月24日│210,000元 │FC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仁愛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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