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2號
聲 請 人 賢峰水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清財
訴訟代理人 蘇育賢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曾東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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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4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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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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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匠太國際│聯邦商業銀行微│105年9月30日│211,487元 │UA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風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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