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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4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華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雯芯 代 理 人 朱慶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,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上午十時,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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