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73號
聲 請 人 華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雯芯
代 理 人 朱慶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分別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40號、106 年
度司催字第115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均已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屆滿(因末
日106 年11月25日為假日順延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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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47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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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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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吳紫瀅│台北富邦│106年3月30日│19,050元 │SY0000000 │
│ │ 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雙園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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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程筠婷│華南商業│106年4月7日 │35,220元 │ND0000000 │
│ │ │銀行城東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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