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47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華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雯芯 代 理 人 朱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分別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40號、106 年 度司催字第115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均已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屆滿(因末 日106 年11月25日為假日順延)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47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吳紫瀅│台北富邦│106年3月30日│19,050元 │SY0000000 │ │ │ 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雙園分行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程筠婷│華南商業│106年4月7日 │35,220元 │ND0000000 │ │ │ │銀行城東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