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81號
聲 請 人 森達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悅慈
代 理 人 陳美月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7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2月4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郭瀞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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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1481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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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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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森達企業│華南商業│106年6月28日│159,360元 │PD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瑞祥│ │ │ │
│ │藍悅慈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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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森達企業│華南商業│106年7月15日│7,968元 │PD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瑞祥│ │ │ │
│ │藍悅慈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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