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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48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禮新 訴訟代理人 何秀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3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附表「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」欄所 示之期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48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 │ 金額 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間屆滿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46,410元 │106年7月2日 │ND0000000 │106年11月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4日 │ 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24,816元 │106年7月8日 │ND0000000 │106年11月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4日 │ 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64,974元 │106年7月23日│ND0000000 │106年11月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4日 │ 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98,757元 │106年7月24日│ND0000000 │106年11月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4日 │ 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5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41,067元 │106年7月31日│ND0000000 │106年12月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4日 │ 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6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52,920元 │106年7月2日 │ND0000000 │106年11月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4日 │ 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7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192,675元 │106年7月31日│ND0000000 │106年12月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4日 │ 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8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157,223元 │106年6月6日 │ND0000000 │106年10月4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日 │ 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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