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83號
聲 請 人 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禮新
訴訟代理人 何秀枝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3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附表「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」欄所
示之
期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琪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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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48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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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 │ 金額 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間屆滿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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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46,410元 │106年7月2日 │ND0000000 │106年11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4日 │
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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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24,816元 │106年7月8日 │ND0000000 │106年11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4日 │
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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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64,974元 │106年7月23日│ND0000000 │106年11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4日 │
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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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98,757元 │106年7月24日│ND0000000 │106年11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4日 │
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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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41,067元 │106年7月31日│ND0000000 │106年12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4日 │
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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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52,920元 │106年7月2日 │ND0000000 │106年11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4日 │
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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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7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192,675元 │106年7月31日│ND0000000 │106年12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4日 │
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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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8 │明星化工股│華南商業│157,223元 │106年6月6日 │ND0000000 │106年10月4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城內│ │ │ │日 │
│ │蔡禮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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