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00號
聲 請 人 亞太全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智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2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鄭以忻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1500 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亞太全球通運│國泰世華商│106年7月5日 │352,377元 │PR0000000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松江│ │ │ │
│ │游智麟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