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2號
聲 請 人 艾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惠婷
訴訟代理人 張馨之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9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郭瀞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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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182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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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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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齊吾門股份有│聯邦商業│105年7月31日│382,200元 │UA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呂怡│銀行和平│ │ │ │
│ │芬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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