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號
聲 請 人 牛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春億
訴訟代理人 張寬如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3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趙盈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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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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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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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天盛精微│華南商業│105年7月15日│57,803元 │HD0000000 │
│ │科技有限│銀行松山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林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錦銘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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