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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牛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億 訴訟代理人 張寬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3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天盛精微│華南商業│105年7月15日│57,803元 │HD0000000 │ │ │科技有限│銀行松山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林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錦銘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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