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9號
聲 請 人 孫慧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8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立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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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3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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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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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中華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│76-ND-019663至│2 │2000│
│ │ │76-ND-019664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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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中華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│77-ND-031087至│2 │2000│
│ │ │77-ND-031088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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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中華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│79-ND-04839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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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中華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│80-NX-001876 │1 │9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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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5│中華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│80-NX-002103 │1 │1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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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6│中華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│81-NX-002629 │1 │9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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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7│中華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│81-NX-002819 │1 │9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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