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2號
聲 請 人 豪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劉春美
訴訟代理人 林良益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1548號
公示催告在
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6年1月19日屆滿,尚無
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
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
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國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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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5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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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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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擎邦國際科技│彰化商業│105年10月10日 │510,275元 │DR0000000 │
│ │工程股份有限│銀行台北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洪振攀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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