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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5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豪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劉春美 訴訟代理人 林良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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1548號公示催告在 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6年1月19日屆滿,尚無 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 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5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擎邦國際科技│彰化商業│105年10月10日 │510,275元 │DR0000000 │ │ │工程股份有限│銀行台北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洪振攀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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