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4號
聲 請 人 遠祥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培元
代 理 人 張佩菁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0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
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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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5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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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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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介盟企業股份│合作金庫│105年8月31日│595,931元 │FE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陳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榮俊 │復興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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