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2號
聲 請 人 宏溢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姜慧梅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五年司催字第一六五四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五四
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六年二月十七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顏子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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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7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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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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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財團法人台│臺北北│103年5月29日│14,805元 │E0000000│
│ │灣郵政協會│門郵局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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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財團法人台│臺北北│103年5月29日│11,025元 │E0000000│
│ │灣郵政協會│門郵局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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