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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7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宏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慧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五年司催字第一六五四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五四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六年二月十七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7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財團法人台│臺北北│103年5月29日│14,805元 │E0000000│ │ │灣郵政協會│門郵局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財團法人台│臺北北│103年5月29日│11,025元 │E0000000│ │ │灣郵政協會│門郵局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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