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6號
聲 請 人 鑫諄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慧敏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3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2月1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范國豪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9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鑫諄有限公司 余慧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│105年10月31日 │126,000元 │NO.0000000 │ │
│ │敏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鑫諄有限公司 余慧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│105年8月31日 │26,250元 │NO.0000000 │ │
│ │敏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