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8號
聲 請 人 日峰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南山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分別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91號、105 年
度司催字第171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均已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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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31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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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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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沅祥興業股│彰化商業│105年8月15日│26,250元 │KN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復興│ │ │ │
│ │ 蔡銘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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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樂燈貿易股│華南商業│105年8月15日│26,250元 │LD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南京│ │ │ │
│ │ 林明達 │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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