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6號
聲 請 人 永迦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人豪
訴訟代理人 許秀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一四號
公示催
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六年三月六日屆滿,
迄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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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33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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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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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永迦實業有│永豐商業│105年9月30日│86,144元 │AJ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王│銀行三興│ │ │ │
│ │人豪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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