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1號
聲 請 人 鉦勝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銘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4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石勝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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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341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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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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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鉦勝興業有│彰化商業│105 年11月25│976,270元 │LN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銀行仁和│日 │ │ │
│ │徐銘浩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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