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54號
聲 請 人 威竣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中志
訴訟代理人 顏國泰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42號
公示催告。
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3月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官 李陸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莊國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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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35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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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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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北馥敦飯店股│臺灣土地│105年9月10日│31,500元 │CB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陳│銀行忠孝│ │ │ │
│ │文榮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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