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5號
聲 請 人 羚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文玲
訴訟代理人 張玉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79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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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 │ 106 年度除字第36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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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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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羚揚企業有│中國信託商│105 年7 月│11,597元 │BO0000000 │
│限公司 │業銀行 │31日 │ │ │
│蔡文玲 │城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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