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8號
聲 請 人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福地
代 理 人 黃淑菁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3 月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詹玗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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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1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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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金 額 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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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亞歷帷幕牆│永豐商業│421,781元 │105年11月29日 │AJ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│銀行德惠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司 黃哲盟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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