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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恩 代 理 人 王智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8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3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海峽友誼│台新國際│105年10月5 日 │80,000元 │EP0000000 │ │ │旅行社股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│建橋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新智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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