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0號
聲 請 人 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瑞恩
代 理 人 王智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8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石勝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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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3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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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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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海峽友誼│台新國際│105年10月5 日 │80,000元 │EP0000000 │
│ │旅行社股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│建橋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陳新智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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