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3號
聲 請 人 卓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武雄
代 理 人 王冠雄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1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郭書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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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4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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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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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灣中小企│台灣中小│101年2月14日│189,000元 │FQ0000000 │
│ │業銀行松南│企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分行 陳念│松南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慈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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