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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4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七星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955號公示催告 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6年3月28日屆滿, 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。而聲請人雖於同日即聲請為除權判決,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仍有效力,故其聲請 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4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舊制勞工退休│臺灣銀行│104年2月9日 │117,773元 │AJ0000000 │ │ │基金 黃肇熙│武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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