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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5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輝凌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武 訴訟代理人 熊梅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78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45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輝凌藥品股份│滙豐(台灣│105年1月25日│16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張│)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振武 │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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