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3號
聲 請 人 輝凌藥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振武
訴訟代理人 熊梅英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78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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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45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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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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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輝凌藥品股份│滙豐(台灣│105年1月25日│16,0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張│)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振武 │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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