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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1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新保成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豪 訴訟代理人 林德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2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1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弘雅圖書│第一商業│ │ │ │ │001 │股份有限│銀行民權│ 105年10月28日│ 218,074元│ JA0000000│ │ │ 公司 │ 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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