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11號
聲 請 人 新保成出版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育豪
訴訟代理人 林德豪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2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劉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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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1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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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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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弘雅圖書│第一商業│ │ │ │
│001 │股份有限│銀行民權│ 105年10月28日│ 218,074元│ JA0000000│
│ │ 公司 │ 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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