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5號
聲 請 人 明漢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景淥
代 理 人 楊人豪
張瑜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4月1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柄縉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妙穗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25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美商定誼科技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行│105年11月30 │160,650元 │GA0000000 │
│ │司(台灣
分公司) │ │日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