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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創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博勝 代 理 人 高筱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72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屆滿,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創昇科技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5 年8 月31│173,250元 │HA0000000 │ │司 詹博勝 │圓山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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