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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7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詹滄海 代 理 人 詹滄智       洪士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96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該股 票今亦未尋獲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96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7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仕鼎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E-000161至│5 │5 │ │ │ │82-NE-000165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2│仕鼎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E-000261至│25 │25 │ │ │ │82-NE-000285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3│仕鼎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E-000192至│9 │9 │ │ │ │82-NE-000200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4│仕鼎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E-000346至│115 │115 │ │ │ │82-NE-000460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5│仕鼎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E-000481至│20 │20 │ │ │ │82-NE-000500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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