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55號
聲 請 人 鴻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毓正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72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振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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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65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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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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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郁清國際股份│聯邦商業│105年5月31日│64,838元 │UA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牛│銀行敦化│ │ │ │
│ │妍妍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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