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6號
聲 請 人 弘遠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金燕玲
代 理 人 吳惠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1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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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6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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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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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久昌金融科技股份有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│105年8月25日 │164,357元 │SE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京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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