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9號
聲 請 人 乾雄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順莉
訴訟代理人 李明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2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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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6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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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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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第一商業銀│第一商業銀│105年4月18日│ 90,000元 │ EH0000000│
│ │行吉林分行│行吉林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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