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01號
聲 請 人 三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秀菁
訴訟代理人 謝家寧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
190號
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6年6月2日屆滿
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鄭舒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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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70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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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
本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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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│105年11月1日│21,238元 │CA0000000 │
│ │司 林佑昇 │行民生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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