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720號
聲 請 人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関宏文
代 理 人 盧絲梅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「盧施梅」之記載,均應
更正為「盧絲梅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