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22號
聲 請 人 亞世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純志
代 理 人 徐宜正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鍾子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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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722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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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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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旅行者股份有限 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6年1月31日│228,000元 │DA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彭民雄 │基隆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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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金朋興業股份有限公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06年1月31日│372,000元 │AD0000000 │
│ │司 林麗蓮 │銀行復興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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