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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72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畊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希賢 訴訟代理人 李克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259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6年6月10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72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畊鑫企業有限│國泰世華商業│106年1月30日│71,200元 │AB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任希賢│銀行和平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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