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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冠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4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7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穆得室內裝│國泰世華│105年8月31日│21,000元 │PC0000000 │ │ │修設計工程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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