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號
聲 請 人 冠洲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欽和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奕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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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7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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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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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穆得室內裝│國泰世華│105年8月31日│21,000元 │PC0000000 │
│ │修設計工程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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