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3號
聲 請 人 態能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耀輝
代 理 人 溫媚茜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6月1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婕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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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74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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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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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態能企業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6年3月5日 │120,224元 │MD0000000 │
│公司 黃耀輝│懷生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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