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65號
聲 請 人 龍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秋蘭
訴訟代理人 詹育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9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以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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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765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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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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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宣又實業有限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05年11月30日 │1,223,736元 │AF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張娳湘│銀行新店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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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宣又實業有限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05年10月31日 │792,705元 │AF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張娳湘│銀行新店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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