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86號
聲 請 人 瑞瑀水電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瑞益
代 理 人 張秀惠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0號
公示催告。
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6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莊國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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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78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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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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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北市私立頂尖文理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6年3月15日│53,000元 │FE0000000 │
│ │短期補習班 郭春櫻│銀行復興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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