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45號
聲 請 人 唐瑩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宜蓁
代 理 人 謝和霖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曾東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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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84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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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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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暐琦事業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│106年2月10日│101,050元 │LN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江如亮│行光隆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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