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49號
聲 請 人 金葒龍海洋水族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國財
代 理 人 杜冠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85號
公示催告在案
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屆滿,尚無人
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
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
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國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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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84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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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(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號│ │ │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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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金葒龍海洋水族│台北市第五信用│105年11 │20萬元 │CH0000000 │
│ │工程有限公司戴│合作社中山分社│月30日 │ │ │
│ │國財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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