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71號
聲 請 人 泛友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明勳
代 理 人 鍾欣書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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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87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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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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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泛友電機有限│玉山商業銀│106年3月30日│630,141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鍾明勳│行中崙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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