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91號
聲 請 人 達岳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翊秦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
惟依民事
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
許,
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曉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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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89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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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金額 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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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達岳國際有│聯邦商業銀│100,000元 │106年3月2日 │UA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曾│行東門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翊秦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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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達岳國際有│聯邦商業銀│100,000元 │106年3月2日 │UA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曾│行東門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翊秦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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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達岳國際有│聯邦商業銀│100,000元 │106年3月2日 │UA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曾│行東門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翊秦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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