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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89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達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翊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 許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89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金額 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達岳國際有│聯邦商業銀│100,000元 │106年3月2日 │UA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曾│行東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翊秦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達岳國際有│聯邦商業銀│100,000元 │106年3月2日 │UA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曾│行東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翊秦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達岳國際有│聯邦商業銀│100,000元 │106年3月2日 │UA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曾│行東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翊秦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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