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97號
聲 請 人 江招治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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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89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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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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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8-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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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8-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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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8-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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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8-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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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5│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8-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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