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09號
聲 請 人 瑞德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俊豪
代 理 人 李俊逸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0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巧吟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909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瑞德精密有限│星展(台灣)商業 │106年4月5日 │140,782元 │DB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李俊豪│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