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2號
聲 請 人 明流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兆華
訴訟代理人 于蔓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6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月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曾東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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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9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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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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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菲力工業股份│第一商業│105年7月5日 │50,400元 │FB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簡│銀行城東│ │ │ │
│ │正雄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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