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48號
聲 請 人 和泰服務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玄郎
訴訟代理人 李元棻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
按於一定
期日或
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息日之次日代之,
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所定申報權
利期間,因末日為休息日順延,故於民國106年7月31日屆滿
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郭書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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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94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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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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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甲桂林廣告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│105年10月31日 │9,120元 │KD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張裕能 │行復興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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